作者:秦燕玲 来源:券商中国(ID:quanshangcn)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急用先行:重点解决当前可解决问题
《办法》还特别提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负面清单,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二)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
(三)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些负面清单恰恰是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经营乱象。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的制定坚持急用先行,针对实践中急用先行的规制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可以解决的问题。对行业影响重大、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暂不作规定;对一些需要系统性规范的事项,先明确总体要求,后续再完善配套制度。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二是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三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两年过渡期引导资金接续“软着陆”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办法》特别提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要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
“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前述负责人称。
对经营性贷款的单户上限规定,该负责人指出,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
二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起草过程中,金融监管总局已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
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办法》还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夯实小贷公司稳健发展基础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围绕防风险强监管,重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
总体上,《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
二是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三是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严格资金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
四是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如,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